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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与评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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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会通知

河南省教育学会章程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cs 发布时间:2009-01-08 14:56 点击量:6718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河南省教育学会(英文名称:THE HENAN PROVINCE SOCIETY OF EDUCATION,缩写为HNSE)。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群众性教育学术团体,由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团结和组织全省有志于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形式多样、专兼群相结合的教育学术活动,研究教育理论和实际问题,繁荣教育科学事业,促进教育改革发展。

    第四条  本会受河南省教育厅、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驻地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开展培训活动;

    (三)开展调查研究,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四)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鉴定和推广;

    (五)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咨询和法律咨询;

    (六)开展教育评价活动:

    (七)编印有关教育书刊:

    (八)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学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

    (三)在教育科学研究和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需提供申请单位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详细材料:

    (二)单位会员由河南省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个人会员由河南省教育学会秘书处审查批准;

    (三)由河南省教育学会分别颁发《河南省教育学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三)维护本会声誉与合法权益;

    (四)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要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3年不交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含2/3,下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其职权是:

    (一)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任期5年,其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联系群众、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职一般不应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特殊情况需要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检查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省教育科学研究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他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教育论坛》是本会主办的会刊。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应遵循本会章程,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在1 5日内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