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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会通知

省教育学会公告(豫教学会2020年1号)

来源:河南教育科研网 作者:shaopeng 发布时间:2020-01-16 16:49 点击量:5530

 

河 南 省 教 育 学 会

 

豫教学会〔2020〕01号

               

 

河南省教育学会公告

 

省教育学会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各位理事、会员:

《河南省教育学会章程》《河南省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河南省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已经省教育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河南省教育学会章程

     2. 河南省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3. 河南省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2020年1月15日

 

 

附件 1

河南省教育学会章程

(河南省教育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河南省教育学会(英文名称:THE HENAN PROVINCE SOCIETY OF EDUCATION,缩写为HNSE)。

第二条本会是由河南省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领域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本会的网址: www.hnedur.com(河南教育科研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开展培训活动;

(三)开展调查研究,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参考;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开展教育评价活动;

(五)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咨询和法律咨询;

(六)编印有关教育书刊;

(七)开展其他有益于教育改革发展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成为本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

(三)在教育科学研究和实践领域有一定影响;

(四)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等师范院系在校学生,教育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教育工作者,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单位会员: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由河南省教育学会统一制备),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单位简介;

(二)个人会员:提交《个人会员申请表》(由河南省教育学会统一制备),教师资格证复印件(或提供工作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照片,高等师范院系学生还需要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三)单位会员由河南省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个人会员由河南省教育学会秘书处审查批准;

(四)由河南省教育学会颁发《河南省教育学会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本会登记变更等事项

(十三)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9-13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一般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五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委、总支、支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十七条  本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七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 2

河南省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河南省教育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为加强对河南省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河南省教育学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南省教育学会分支机构,是河南省教育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方面业务活动的二级组织。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河南省教育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条  河南省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为各专业委员会,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河南省教育学会×××专业委员会,不得冠以“河南”“全省”名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河南省教育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在河南省教育学会授权下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公章由河南省教育学会向有关部门申请统一刻制。公章在使用过程中,如遇丢失、损坏等情况,需及时向省教育学会提交书面说明,经省教育学会同意后补(换)发。

第七条  分支机构不得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

第八条  河南省教育学会将对工作规范、成绩突出的分支机构予以表彰。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注销

第九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符合《河南省教育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十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向河南省教育学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三)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挂靠单位证明;

(五)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应挂靠在理事长或秘书长所在单位。挂靠单位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为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应向省教育学会提交下列材料: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负责人或常务理事、理事变更须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住所变更须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业务范围和特点,积极开展相关学术交流活动。自取得《河南省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2年未开展活动的,由河南省教育学会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河南省教育学会注销的分支机构,须上交《河南省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章  分支机构组织制度和活动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职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改选换届须向河南省教育学会提交书面报告。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候选人名单须征得河南省教育学会同意,选举后上报河南省教育学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原则上不得兼任两个及以上专业委员会的领导职务。分支机构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任期不能超过两届。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主办的大型活动、跨省(市、自治区)或全国性的学术会议、交流访问等重大活动,应征得挂靠单位的同意,并及时报河南省教育学会审批;根据参会人数的数量,按照程序向相关部门报备;活动结束后须将活动总结报河南省教育学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与省教育学会其他分支机构联合开展活动,须向省教育学会报批;活动结束后须将活动总结报河南省教育学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在驻地外其他地方(限省内)开展活动时,应提前向所在地省辖市教育学会通报。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不得接受社会经济实体的挂靠。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等企业性活动。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应邀参加国际性会议,对外学术交流等外事活动,须提前上报河南省教育学会,由省教育学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出版的报刊、简讯、书籍等须报河南省教育学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各分支机构要由1人负责信息工作,及时收集整理本专委会的重大活动、重点工作信息。信息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省教育学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将当年工作总结及第二年工作计划要点,于当年12月25日前报河南省教育学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违反《河南省教育学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河南省教育学会可视情节轻重责令其做出检查,予以整顿或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予以注销。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教育学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合并。

第四章 分支机构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私自办理银行帐号。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的银行帐号须报河南省教育学会审查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由挂靠单位或其他单位代管经费的,需经河南省教育学会审查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在开展有关教育服务活动时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有关部门审批的范围或标准,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实行合理收费。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河南省教育学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3

河南省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河南省教育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河南省广大教育工作者、市县教育学会、中小学校、有关教育学术团体和其他教育机构加入河南省教育学会的要求,加强对会员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教育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教育学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  河南省教育学会的单位会员由河南省教育学会统一发展和管理,个人会员由河南省教育学会或委托学会分支机构发展和管理。

第二章  单位会员

第四条  单位会员包括:

(一)省辖市、县(市、区)、行业教育学会;

(二)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三)有关教育学术团体;

(四)其他教育机构。

第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及教育相关企事业单位,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六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河南省教育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

2.河南省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河南省教育学会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七条 河南省教育学会与单位会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前者通过以下途径对后者进行业务指导:

  1. 编发工作简报,沟通信息,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

作;

2.召开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3.负责河南省教育学会实验项目的立项、指导、鉴定、奖励等;

4.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5.派人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6.组织专家论证会员单位学校发展规划,帮助总结推广团体会员单位的学术成果,提供对外交流机会;

7.向有关单位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单位会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参加省教育学会召开的工作会议和经验交流会;

3.参加省教育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参加完成省教育学会下达的科研课题;

5.完成省教育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6.按时足额交纳会费。单位会员费每年1000元,每年5月31日前交讫。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河南省教育学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1.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2.热心教育科研工作,积极参与群众性的教育科研和教改实践活动,并在教育科研与实践领域有一定影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河南省教育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2.经河南省教育学会秘书处审查批准;

3.由河南省教育学会颁发《河南省教育学会会员证》。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会费收取以5年为一个登记周期,每年20元,每个登记周期共100元;登记周期结束后,可重新登记,交纳会费,更换会员证。

第十二条  河南省教育学会不定期向个人会员发送学会工作信息,以便个人会员了解学会工作情况,参加学会相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河南省教育学会可以从学会个人会员中评定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应递交书面辞呈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单位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河南省教育学会章程》的行为,经河南省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予以除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河南省教育学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